(十三)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第十一章)
★标准中的相关定义
(1)贮存场
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置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非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
(2)处置场
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置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
1.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设施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了解贮存、处置场的类型;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2)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5086(浸出方法标准(GB5086.1-1997和GB5086.2-199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至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至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4)贮存、处置场的类型
贮存、处置场划分为Ⅰ和Ⅱ两个类型。
堆放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为第一类,简称Ⅰ类场。
堆放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为第二类,简称Ⅱ类场。
3.熟悉贮存、处置场场址选择要求;
3.1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
(1)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2)应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厂界距居民集中区500m以外。
(3)应选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下沉的影响。
(4)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
(5)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
(6)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3.2Ⅰ类场的其他要求
应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塌陷区。
3.3Ⅱ类场的其他要求
(1)应避开地下水主要补给区和饮用水源含水层。
(2)应选在防渗性能好的地基上。天然基础层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4.了解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项目。
(1)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
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应根据贮存和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特征组分作为控制项目。
(2)地下水
贮存、处置场投入使用前,以GB/T14848(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规定的项目为控制项目;使用过程中和关闭或封场后的控制项目,可选择所贮存、处置的固体废物的特征组分。
(3)大气
贮存、处置场以颗粒物为控制项目,其中属于自燃性煤矸石的贮存、处置场,以颗粒物和二氧化硫为控制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