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一个完整的危险废物填埋场应包括废物接收与贮存、分析监测、预处理、防渗、渗滤液集排、雨水集排、地下水集排、渗滤液处理、渗滤液监测、管理等系统和公用工程等。安全填埋是危废最终处置措施。
1.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2.熟悉危险废物填埋场场址选择要求
填埋场⑴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⑵场址的选择应进行EIA,并经EP行政主管部门批准。⑶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⑷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km以上。⑸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⑹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⑺场址距地表水域的距离≮150m。⑻场址的地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①能充分满足填埋场基础层的要求;②现场或其附近有充足的黏土资源以满足构筑防渗层的需要;③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补给区范围之外,且下游无集中供水井;④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3m以下,否则必须提高防渗设计标准并进行EIA,取得主管部门同意;⑤天然地层岩性相对均匀、渗透率低,其渗透系数(K)应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规定“填埋场天然基础层的饱和K≯1.0×10-5㎝/s,且厚度不应<2m”;⑥地质结构相对简单、稳定、没有断层。⑼场址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①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②海啸及涌浪影响区;③湿地和低洼汇水处;④地应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区;石灰溶洞发育带;⑤废弃矿区或塌陷区;⑥崩塌、岩堆、滑坡区;⑦山洪、泥石流地区;⑧活动沙丘区;⑨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⑩高压缩性淤泥、泥炭及软土区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⑽场址必须有足够大的可使用面积以保证填埋场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长的使用期,在使用期内能充分接纳所产生的危险废物。⑾场址应选在交通方便、运输距离较短,建造和运行费用低,能保证填埋场正常运行的地区。
填埋场排放污染物控制要求:危险废物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有渗滤液、排出气体、噪声。
⑴严禁将集排水系统收集的渗滤液直接排放,必须对其进行处理并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及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要求后方可排放。⑵危险废物填埋场废物渗滤液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为:①pH值,②SS,③BOD5,④ CODCr,⑤NH3-N,⑥磷酸盐(以P计)。⑶填埋场渗滤液不应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评价指标及其限值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执行。⑷地下水监测因子应根据填埋废物特性由当地EP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必须具有代表性,能表示废物特性的参数。常规测定项目为:浊度,pH值,可溶性固体,氯化物,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以N计),氨氮,大肠杆菌总数。⑸填埋场排出的气体应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的规定执行。监测因子应根据填埋废物特性由当地EP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必须具有代表性,能表示废物特性的参数。⑹填埋场在作业期间,噪声控制应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