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型CP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范围确定的原则
⑴基本要求: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范围以能说明地下水环境的基本状况为原则,并应满足EI预测和评价的要求。⑵Ⅰ类CP。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范围可参考表12 确定。应包括与CP相关的EP目标和敏感区域,必要时还应扩展至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当Ⅰ类CP位于基岩地区时,一级评价以同一地下水文地质单元为调查评价范围,二级原则上以同一地下水水文地质单元或地下水块段为调查评价范围,三级以能说明地下水环境的基本情况,并满足EI预测和分析的要求为原则确定调查评价范围。⑶Ⅱ类CP。应包括CP建设、生产运行和服务期满后三个阶段的地下水水位变化的影响区域,其中应特别关注相关的EP目标和敏感区域,必要时应扩展至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以及可能与CP所在的水文地质单元存在直接补排关系的区域。⑷Ⅲ类CP。应同时包括⑵和⑶所确定的范围。
表12 Ⅰ类CP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评价范围参考表
评价等级 |
调查评价范围(km2) |
备注 |
一级 |
≥50 |
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含水层渗透性能较强的地区(如砂卵砾石含水层、岩溶含水系统等)(即:地下水流速较大的地区),调查评价范围可取较大值,否则可取较小值。 |
二级 |
20~50 | |
三级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