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则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下列规划的EIA:⑴“一地三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⑵“十个”专项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力、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前者要求编制EI篇章或说明,后者要求编制EI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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