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1.掌握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标准。
2.掌握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0类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2类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3类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3.熟悉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及相关规定
表1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时段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昼间夜间
0类5040
1类5545
2类6050
3类6555
4类4a类7055
4b类7060
⑴表1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EIA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CP两侧区域;⑵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 dB(A)、夜间55dB(A)执行:①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②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CP。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EIA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CP。⑶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4.了解环境噪声监测测点选择条件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
⑴一般户外。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m外测量,距地面高度1.2m以上。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1.2m高度处。
⑵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距墙壁或窗户1m处,距地面高度1.2m以上。
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m,距窗约1.5m处,距地面1.2m~1.5m高。
【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5 m/s以下时进行。
5.了解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
⑴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城市区域应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的规定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0~4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⑵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EP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①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②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③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④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⑤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补充】《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规定:
⑴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①若临街建筑以高于(含)三层楼房以上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②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a)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m±5m;b)相邻区域为2类,距离为30m±5m;c)相邻区域为3类,距离为20m±5m。
⑵铁路(含轻轨)两侧区域的划分: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含轻轨)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其原则和方法同上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②。
⑶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的划分:根据河道两侧建筑物形式和相邻区域的噪声区划类型,将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其原则和方法同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