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注册环评师 > 科目 > 技术导则与标准 > 复习辅导

环境影响评价师导则与标准考前辅导: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布点要求

国和网校  [2015-03-05 10:14:00 ]  【

  监测布点要求:

  1、设置依据:根据①项目的规模和性质,②地形复杂性,③污染源及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布局,综合考虑监测点设置数量。

  2、监测点位数: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少于10个;二级,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少于6个。对于地形复杂、污染程度空间分布差异较大,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较多的区域,可酌情增加监测点数目。三级,若评价范围内己有例行监测点位,或评价范围内有近3年的监测资料,且其监测数据有效性符合导则有关规定,并能满足项目评价要求的,可不再进行现状监测,否则应设置2~4个监测点。若评价范围内没有其他污染源排放同种特征污染物的,可适当减少监测点位。

  3、公路、铁路等项目。应分别在各主要集中式排放源(如服务区、车站等大气污染源)评价范围内,选择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设置监测点位。

  4、城市道路项目。可不受上述监测点设置数目限制,根据道路布局和车流量状况,并结合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分布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设置监测点位。

  监测布点原则:监测点的布设应尽量全面、客观、真实反映评价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依项目评价等级和污染源布局的不同,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监测布点。

相关推荐
  • 复习辅导
  • 模拟试题
  • 历年真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