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市政、通信、交通、水利等其他类型的施工噪声排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抢修、抢险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排放监管。
2.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有关规定
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排放限值。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其室外不满足测量条件时,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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