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的实施
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中应使用国家环境标准样品:
4.1对各级环境监测分析试验室和分析人员进行质量控制考核。
4.2校准、检验分析仪器。
4.3配制标准溶液
4.4分析方法验证及其他环境监测工作。
5.国家基础标准与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实施。
在下列活动中应执行国家基础标准,或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5.1使用环境保护专业用语和名词术语时,执行环境名词术语标准。
5.2排污口和污染物处理、处置场所图形标志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
5.3环境保护档案、信息分类和编码时,采用环境档案、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
5.4制定各类环境标准时,执行环境标准编写技术原则及技术规范。
5.5划分各类环境功能区,执行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5.6进行生态和环境质量影响评价时,执行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规范。
5.7进行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时,执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5.8环境保护专用仪器设备进行认定时,采用有关仪器设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6.环境标准的监督实施
6.1实施监督的部门:国家环保总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6.2实施监督的方式:
6.2.1自我监督:由排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承担。
6.2.2管理性监督:由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环境标准实施监督系统应形成归口管理-实施-自我监督-管理性监督的运行机制。
小结:
1、国家环境标准体系。
2、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