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内容与要求
1.水文地质条件调查
水文地质条件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气象、水文、土壤和植被状况。
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貌特征与矿产资源。
包气带岩性、结构、厚度。
含水层的岩性组成、厚度、渗透系数和富水程度;度、渗透系数。
地下水类型、地下水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
地下水水位、水质、水量、水温。
泉的成因类型,出露位置、形成条件及泉水流量、情况。
集中供水水源地和水源井的分布情况(包括开采层的成井的密度、水井结 构、深度以及开?历史)。
下水现状监测井的深度、结构以及成井历史、使用功能。
景值(或地下水污染对照值)。
水文地质问题调查
环境水文地质问题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_
水文地质问题:包括天然劣质水分布状况,以及由此引发的地方性疾病等 环境问题。
地下水开?过程中水质、水量、水位的变化情况,以及引起的环境水文地 质问题。
与地下水有关的其他人类活动情况调查,如保护区划分情况等。
地下水污染源调查
调查原则
对己有污染源调查资料的地区,一般可通过搜集现有资料解决。对于没有污染 源调查资料,或已有部分调查资料,尚需补充调查的地区,可与环境水文地质问题 调查同步进行。对调查区内的工业污染源,应按原国家环保总局《工业污染源调查 技术要求及其建档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调查。对分散在评价区的非工业污染源, 可根据污染源的特点,参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查。
调查对象
地下水污染源主要包括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
调查重点主要包括废水排放口、渗坑、渗井、污水池、排污渠、污灌区、已被 污染的河流、湖泊、水库和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等。
不同类型污染源调查要点
①对工业或生活废(污)水污染源中的排放口,应测定其位置,了解和调查 其排放量及渗漏量、排放方式(如连续或瞬时排放)、排放途径和去向、主要污染 物及其浓度、废水的处理和综合利用状况等。
②对排污渠和已被污染的小型河流、水库等,除按地表水监测的有关规定进行 流量、水质等调查外,还应选择有代表性的渠(河)段进行渗漏量和影响范围调查。
③ 对污水池和污水库应调查其结构和功能,测定其蓄水面积与容积,了解池 (库)底的物质组成或地层岩性以及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进水来源、出水去向和 用途、进出水量和水质及其动态变化情况,池(库)内水位标高与其周围地下水的 水位差,坝堤、坝基和池(库)底的防渗设施和渗漏情况,以及渗漏水对周边地下 水质的污染影响。
④对农业污染源,重点应调查和了解施用农药、化肥情况。对于污灌区,重 点应调查和了解污灌区的土壤类型、污灌面积、污灌水源、水质、污灌量、灌溉制 度与方式及施用农药、化肥情况。必要时可补做渗水试验,以便了解单位面积渗水量。
⑤对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应测定其位置、堆积面积、堆积高度、 堆积量等,并了解其底部、侧部渗透性能及防渗情况,同时采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 行浸溶试验、土柱淋滤试验,了解废物的有害成分、可浸出量、雨后淋滤水中污染 物种类、浓度和入渗情况。
⑥对生活污染源中的生活垃圾、粪便等,应调查了解其物质组成及排放、储 存、处理利用状况。
⑦ 对改、扩建I类建设项目,还应对建设项目场地所在区域可能污染的部位 (如物料装卸区、储存区、事故池等)开展包气带污染调查,包气带污染调查取样 深度一般在地面以下25?80 cm即可。但是,当调查点所在位置一定深度之下有埋 藏的排污系统或储藏污染物的容器时,取样深度应至少达到排污系统或储藏污染物 的容器底部以下。
(4)调查因子
地下水污染源调查因子应根据拟建项目的污染特征选定。
4.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
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主要通过对地下水水位、水质的动态监测,了解和查明地 下水水流与地下水化学组分的空间分布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地下水环境现状评价和 环境影响预测提供基础资料。
对于I类建设项目应同时监测地下水水位、水质。对于II类建设项目应监测地 下水水位,涉及可能造成土壤盐溃化的II类建设项目,也应监测相应的地下水水质 指标。
监测井点布设原则.
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井点?用控制性布点与功能性布点相结合的布设原则。监 测井点应主要布设在建设项目场地、周围环境敏感点、地下水污染源、主要现状环 境水文地质问题以及对于确定边界条件有控制意义的地点。对于I类和III类改、扩 建项目,当现有监测井不能满足监测位置和监测深度要求时,应布设新的地下水现
状监测井。
监测井点的层位应以潜水和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的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为 主。潜水监测井不得穿透潜水隔水底板,承压水监测井中的目的层与其他含水层之 间应止水良好。
一般情况下,地下水水位监测点数应大于相应评价级别地下水水质监测点数的 2倍以上。
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布设的具体要求:
① 一级评价项目目的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7个点/层。评价区面积大 于100 km2时,每增加15 km2水质监测点应至少增加1个点/层。一般要求建设项 目场地上游和两侧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各不得少于1个点/层,建设项目场地及其 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3个点/层。
②二级评价项目目的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5个点/层。评价区面积大 于100 km2时,每增加20 km2水质监测点应至少增加1个点/层。一般要求建设项 目场地上游和两侧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各不得少于1个点/层,建设项目场地及其 下游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2个点/层。
③三级评价项目目的含水层的水质监测点应不少于3个点/层。一般要求建设 项目场地上游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1个点/层,建设项目场地及其下游影响区的地 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2个点/层。
监测点取样深度确定
评价级别为一级的I类和III类建设项目,对地下水监测井(孔)点应进行定深 水质取样,具体要求:
①地下水监测井中水深小于20m时,取2个水质样品,取样点深度应分别在 井水位以下1.0 m之内和井水位以下井水深度约3/4处。
②地下水监测井中水深大于20m时,取3个水质样品,取样点深度应分别在 井水位以下1.0m之内、井水位以下井水深度约1/2处和井水位以下井水深度约3/4 处。
③评价级别为二级、三级的I类和III类建设项目和所有评价级别的II类建设 项目,只取1个水质样品,取样点深度应在井水位以下1.0m之内。
监测项目选择
地下水水质现状监测项目的选择,应根据建设项目行业污水特点、评价等级、 存在或可能引发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而确定。即评价等级较高,环境水文地质条件 复杂的地区可适当多取,反之可适当减少。
监测频率要求
评价等级为一级的建设项目,应在评价期内至少分别对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 平、丰水期的地下水水位、水质各监测一次。
评价等级为二级的建设项目,对于新建项目,若有近3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 年的枯、丰水期监测资料,应在评价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对 于改、扩建项目,若掌握现有工程建成后近3年内至少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 期观测资料,也应在评价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若已有的监测 资料不能满足本条要求,应在评价期内分别对一个连续水文年的枯、丰水期的地下 水水位、水质各监测一次。
评价等级为三级的建设项目,应至少在评价期内监测一次地下水水位、水质,
并尽可能在枯水期进行。
(5)水质样品?集与现场测定
地下水水质样品应采用自动式采样泵或人工活塞闭合式与敞口式定深?样器进 行?集。
样品采集前,应先测量井孔地下水水位(或地下水水位埋藏深度)并做好记录, 然后?用潜水泵或离心泵对?样井(孔)进行全井孔清洗,抽汲的水量不得小于3 倍的井筒水(量)体积。
地下水水质样品的管理、分析化验和质量控制按HJ/T164执行。PH、溶解氧 (DO)、水温等不稳定项目应在现场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