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精讲班第2讲
国家标准(五项)、地方标准
1.1国家标准(五项)
国家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
1.1.1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为保障人群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一定时期内衡量环境优劣程度的标准,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标准。
1.1.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的污染控制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控制的标准。
1.1.3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为检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所作的统一规定。环境监测中最常见的是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
1.1.4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为保证环境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制定的标准物质。
1.1.5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对环境标准工作中,对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图形、指南、导则、量纲单位及信息编码等作的统一规定。
1.2地方标准
1.2.1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1.2.2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1.2.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
1.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执行。
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两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3.环境标准体系的体系要素:
3.1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主体,他们是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内容,从环境监督管理的要求上集中体现了环境标准体系的基本功能,是实现环境标准体系目标的基本途径和表现。
3.2环境基础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础,是环境标准的“标准”,它对统一、规范环境标准的制定、执行具有指导作用,是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石。
3.3环境检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构成环境标准体系的支持系统。它们直接服务于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内容上的配套补充以及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效执行的技术保证。
3.4环境质量标准与环境功能区之间的关系:环境质量分等级,环境功能区分类别,一一对应。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对应类别的标准值.
3.5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标准分三类和三级。
3.6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和标准分五类和五级。同一水域兼有多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3.7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和标准分五类和五级。
环境标准的实施与实施监督
1. 环境标准的实施
1.1根据环境要素的使用目的和保护目的划分环境功能区,并进行管理。
1.2选定环境质量标准的监测点位或断面。
1.3按有关环境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频率和分析方法进行环境质量检测。
1.4进行环境质量评价。
1.5解决争议
2.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
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有关标准要求确定该建设项目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书11页)项目设计、施工、验收及投产后,均应执行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2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排放污染物,应按所属行业类型、所处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3.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实施
3.1被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强制性标准引用的方法标准具有强制性,必须强制执行。
3.2在环境监测时,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确定采样位置和采样频率,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规定测试和计算。
3.3对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项目,,若没有相应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时,可制定地方统一分析方法,与之配套执行。
3.4因采用不同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所得监测数据发生争议时,由上级环保主管部门裁定,或指定采用一种国家环境检测方法标准进行复测。
4.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的实施
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中应使用国家环境标准样品:
4.1对各级环境监测分析试验室和分析人员进行质量控制考核。
4.2校准、检验分析仪器。
4.3配制标准溶液
4.4分析方法验证及其他环境监测工作。
5.国家基础标准与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实施。
在下列活动中应执行国家基础标准,或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5.1使用环境保护专业用语和名词术语时,执行环境名词术语标准。
5.2排污口和污染物处理、处置场所图形标志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
5.3环境保护档案、信息分类和编码时,采用环境档案、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
5.4制定各类环境标准时,执行环境标准编写技术原则及技术规范。
5.5划分各类环境功能区,执行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5.6进行生态和环境质量影响评价时,执行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规范。
5.7进行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时,执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5.8环境保护专用仪器设备进行认定时,采用有关仪器设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6.环境标准的监督实施
6.1实施监督的部门:国家环保总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6.2实施监督的方式:
6.2.1自我监督:由排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承担。
6.2.2管理性监督:由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环境标准实施监督系统应形成归口管理-实施-自我监督-管理性监督的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