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依据评价工作等级确定。
对于以固定声源为主的建设项R(如工厂、港口、施工工地、铁路站场等)
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建设项目边界向外200 m为评价范围;
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 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
如依据建设项目声源计算得到的贡献值到200 m处,仍不能满足相应功能 区标准值时,应将评价范围扩大到满足标准值的距离。
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上线路和水运线路等建设项目
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道路中心线外两侧200 m以内为评价范围;
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 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
如依据建设项目声源计算得到的贡献值到200 m处,仍不能满足相应功能 区标准值时,应将评价范围扩大到满足标准值的距离。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评价范围
应根据飞行量计算到LWECPN为70 dB的区域;
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主要航迹离跑道两端各6?12 km、侧向各1?
km的范围为评价范围;
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
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