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精讲班第10讲讲义
1.点污染源调查
1.1点污染源调查的原则:点污染源调查以搜集现有资料为主。点污染源调查的繁简程度根据评价级别及其与建设项目的关系而略有不同,评价级别较高且现有污染源与建设项目距离较近时应详细调查。
1.2点污染源调查的基本内容:根据评价工作的需要,选择下述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调查:⑴点源的排放。调查确定排放口的平面位置、排放方向、排放口在断面上的位置、排放形式(分散排放或集中排放)。⑵排放数据。根据现有的实测数据、统计报表以及各厂矿的工艺路线等选定的主要水质参数,并调查现有的排放量、排放速度、排放浓度及其变化等数据。⑶用排水状况。主要调查取水量、用水量、循环水量及排水总量等。⑷废(污)水的处理状况。主要调查废(污)水的处理设备、处理效率、处理水量及水质状况等。
2. 非点污染源的调查
2.1非点污染源调查的原则:非点污染源调查采用搜集资料的方法,一般不进行实测。
2.2非点污染源调查的基本内容:根据评价工作的需要,选择下述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调查:⑴概况。原料、燃料、废弃物的对方位置、堆放面积、堆放形式、堆放点的地面铺装及其保洁程度、堆放物的遮盖方式等。⑵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与处理情况。⑶排污数据。根据现有的实测数据、统计报表以及根据引起非点污染源的原料、燃料、废料废弃物的物理、化学、生物化学性质选定调查的主要水质参数,调查有关排放季节、排放时期、排放量、排放浓度及其它变化等数据。
3.水质调查与水质参数的选择原则
3.1水质调查的原则:水质调查应尽量使用现有数据资料,资料不足时应实测。
3.2水质参数的选择:水质参数包括两类。一类是常规水质参数(如: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非离子氨等),反映水域水质一般状况。另一类是特征水质参数,代表建设项目将来排放的水质,根据建设项目特点、水域类别及评价等级选定。
4.河流水质采样断面与取样点设置的原则
4.1一般情况下应布设对照、控制、消减三种类型的断面。河流取样断面的布设遵循以下原则:⑴在调查范围的两端应布设取样断面;⑵调查范围内重点保护对象附近水域应布设取样断面。⑶水文特征突然变化处(如支流汇入处)、水质急剧变化处(如污水排入处)、重点水工构筑物(如取水口、桥梁涵洞处)附近。⑷水文站附近等应布设采样断面,并适当考虑水质预测关心点。⑸在拟建成排污口上游500m处应设置一个取样断面。
4.2取样断面上取样垂线的布设:每个断面处按照河宽布设水质取样垂线。当河流面形状为矩形或相近于矩形时,可按下列原则布设:小河-在取样断面的主流线上设一条取样垂线。大、中河-河宽小于50m者,共设两条取样垂线,在取样断面上各距岸边1/3水面宽处各设一条取样垂线;河宽大于50m者,共设三条取样垂线,在主流线上及据两岸不少于0.5m,并有明显水流的地方各设一条取样垂线。特大河-由于河流过宽,应适当增加取样垂线数,且主流线两侧的垂线数目不必相等,拟设置排污口一侧可以多一些。如断面形状十分不规则时,应结合主流线位置,适当调整取样垂线的位置和数目。
4.3垂线上水质取样点设置的原则:每根垂线上按照水深布设水质取样点。在一条垂线上,水深大于5m时,在水面下0.5m水深处及在距河底0.5m处,各取样一个;水深为1~5时,只在水面下0.5m处取一个样;在水深不足1m时,取样点距水面不应小于0.3m,距河底不应小于0.3m。三级评价的小河,不论河水深浅,只在一条垂线上一个点取一个样,一般情况下取样点应在水面下0.5m处,距河底不应小于0.3m。
4.4水样的对待:一级评价,每个取样点的水样均应分析,不取混合样。二、三级评价,需要预测混合过程段水质的场合,每次应将该段内各取样断面中每条垂线上的水样混合成一个水样。其它情况每个取样断面每次只取一个混合水样。
5.河口采样断面与取样点设置原则:当排污口拟建于河口感潮段内时,其上游需设置取样断面的数目与位置,应根据感潮段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下游同河流。取样点的布设和水样的对待与河流部分要求相同。
6.湖泊、水库水质取样位置与采样点的布设原则
6.1取样位置的布设:在湖泊、水库中取样位置的布设原则上应尽量覆盖整个调查范围,并能切实反映湖泊、水库的水质和水文特点;取样位置可以采用以建设项目的排放口为中心,沿放射线布设的方法。每个取样位置的间隔可参考教材中表格。
6.2取样位置上取样点的设置:每个位置上按照水深布设水质取样点。
⑴大、中型湖泊与水库:平均水深小于10m时,取样点设在水面下0.5m处,但距湖库底不应小于0.5m;平均水深大于等于10m时,首先应找到斜温层。在水面下0.5m及斜温层以下,距湖库底0.5m以上处各取一个水样。⑵小型湖泊与水库:平均水深小于10m时,水面下0.5m,并距湖库底不小于0.5m处设一取样点;平均水深大于等于10m时,水面下0.5m处和水深10m,并距底不小于0.5m处各取一个水样。
6.3水样的对待:小型湖泊与水库,水深小于10m时,每个取样位置取一个水样;水深大于等于10m时,则一般只取一个混合样,在上下层水质差距较大时,可不进行混合。大、中型湖泊与水库,各取样位置上不同深度的水样均不混合。
7. 海湾取样位置与采样点的布设原则
7.1取样位置的布设:海湾水质取样位置的设置主要考虑污水排放量、评价工作等级,一般按照一定的水域面积布设水质取样位置。在海湾中取样位置的布设原则上应尽量覆盖相应评价等级的调查范围,并能切实反映海湾的水质和水文特点;取样位置可以采用以建设项目的排放口为中心,沿放射线布设的方法或方格网布点的方法。
7.2取样位置上取样点:每个位置按照水深布设水质取样点。水深小于等于10m时,只在水面下0.5m处取一个水样,此点距海底不应小于0.5m;水深大于10m时,在水面下0.5m处和水深10m,且距海底不小于0.5m处,分别设取样点。
7.3水样的对待:每个取样位置一般只有一个水样,即在水深大于10m时,将两个水深所取的水样混合成一个水样,在上下层水质差距较大时,可以不进行混合。
8.特殊情况的要求:对设有闸坝受人工控制的河流,取样断面、取样位置、取样点的布设等可参考河流、水库部分的有关规定酌情处理。对于一些情况比较复杂的河网,应按照各河段的长度比例布设水质采样、水文测量断面。水质断面上取样垂线的布设可参照河流、河口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