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1)危险废物贮存
危险废物贮存是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生产者产出的危险废物可以再利用的有两种情况:
①一是由于生产能力的限制,可利用的危险废物有一定的剩余;
②二是由于技术上的困难,对有再利用价值的尚未找到理想的技术方法加以有效的利用。属于上述情况的危险废物就需要贮存,有的危险废物属于无法利用或无利用价值的,则在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也需暂时的贮存。
(2)集中贮存
集中贮存是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贮存设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到2006年,在全国各省及部分市、地区将建成30多个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和300多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这些集中处置中心都附设了集中贮存设施。
(3)相容性
某种危险废物同其他危险废物或设施中其他物质接触时不产生气体、热量、有害物质,不会燃烧或爆炸,不发生其他可能对设施产生不利影响的反应和变化。本标准所述“兼容”即同于“相容”。
1.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熟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要求
①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②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③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地表水域150m以外;
④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⑤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⑥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⑦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mm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