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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技术导则与标准考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国和网校  [2015-09-02 13:38:00 ]  【
  有关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大纲对本将内容的要求: 1.熟悉危险废物填埋场场址选择要求;2.熟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3.熟悉危险废物焚烧厂选址的技术要求;4.熟悉《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5.熟悉贮存、处置场场址选择要求。

  一.《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1.填埋场场址选择的要求

  1.1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应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

  1.2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3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1.4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000m以上。

  1.5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

  1.6填埋场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1.7填埋场场址距地表水域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1.8填埋场场址的地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⑴能充分满足填埋场基础层的要求;⑵现场或其附近有充足的黏土资源以满足构筑防渗层的需要;⑶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补给区范围之外,且下游无集中供水井;⑷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3m以下,否则必须提高防渗设计标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主管部门同意

  1.9填埋场场址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和低洼汇水处;地应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区;石灰溶洞发育带;废弃矿区或塌陷区;崩塌、岩堆、滑坡区;山洪、泥石流地区;活动沙丘区;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高压缩性淤泥、泥炭及软土区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1.10填埋场场址必须有足够大的可使用面积以保证填埋场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长的使用期,在使用期内能充分接纳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1.11填埋场场址应选在交通方便、运输距离较短,建造和运行费用低,能保证填埋场正常运行的地区。

  2.填埋场排放污染物控制要求

  2.1填埋场排放污染物控制项目:渗滤液、排出气体、噪声。

  2.2填埋场排放污染物控制要求:⑴严禁将集排水系统收集的渗滤液直接排放,必须对其进行处理并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及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要求后方可排放。⑵危险废物填埋场废物渗滤液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为:pH值,悬浮物(SS),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磷酸盐(以P计)。⑶填埋场渗滤液不应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评价指标及其限值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执行。⑷地下水监测因子应根据填埋废物特性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必须具有代表性,,能表示废物特性的参数。常规测定项目为:浊度,pH值,可溶性固体,氯化物,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以N计),氨氮,大肠杆菌总数。⑸填埋场排出的气体应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的规定执行。监测因子应根据填埋废物特性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必须具有代表性,能表示废物特性的参数。⑹填埋场在作业期间,噪声控制应按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1.概念

  1.1焚烧: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1.2焚烧残余物: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1.3标准状态:指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

  2.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的特点

  2.1焚烧处置方法是一种高温热处理技术,以一定的过剩空气与被处置的危险废物在焚烧炉内进行氧化燃烧反应,废物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在高温下氧化、分解而被破坏。

  2.2焚烧处置的特点:同时实现废物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2.3焚烧法可以处置固态废物,液态或气态废物,并且通过残渣熔融使重金属元素稳定化。

  2.4焚烧处置技术的最大弊端是产生废气污染。焚烧烟气中主要的空气污染物是粒状污染物、酸性气体、氮的氧化物、一氧化碳、重金属和有机氯化物等。

  3.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除易燃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4.场址选址要求: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Ⅱ类功能区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地区。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

  5.污染物(项目)控制限值

  5.1焚烧炉排气中任何一种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最高允许限值。

  5.2危险废物焚烧厂排放废水时,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执行。

  5.3焚烧残余物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

  5.4危险废物焚烧厂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1.概念

  1.1Ⅰ类工业固体废物:

  1.2Ⅱ类工业固体废物:

  1.3贮存场: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置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非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

  1.4处置场: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置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

  1.5贮存、处置场分为两类,Ⅰ类场适用于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和处置;Ⅱ类场适用于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和处置。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对环境的主要影响: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⑵对大气环境的影响。⑶对水环境的影响。

  4.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

  4.1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⑴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⑵应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场界距居民集中区 500m以外。⑶应选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基础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下沉的影响。⑷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⑸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⑹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4.2Ⅰ类场的其他要求:对于Ⅰ类场应优先选在废弃的采矿坑、塌陷区。

  4.3Ⅱ类场的其他要求:⑴应避开地下水主要补给区和饮用水源含水层。⑵应选在防渗性能好的地基上。天然基础层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得<1.5m。

  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项目

  5.1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根据贮存和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特征组分作为控制项目。

  5.2地下水:在贮存、处置场投入使用前,以《地下水质量标准》规定的项目为控制项目;在使用过程中和关闭或封场后的控制项目,可选择所贮存、处置的固体废物的特征组分作为控制项目。

  5.3大气: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场以颗粒物为控制项目,其中属于自燃性煤矸石的贮存、处置场,以颗粒物和二氧化硫为控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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