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实行的所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环评中的环境现状监测工作提出任何程序上的要求,也没有对承担监测的单位的监测资质、监测数据的出具形式等各方面提出要求。因此,在实际的环评工作中,环评单位出于这样那样的目的,对环境现状监测工作不够重视,工作程序、工作过程很不规范,也就难以保证所取得数据的准确性与代表性;这种情况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公正、可靠地进行,有着很大的影响。根据笔者对我省环评工作的了解,目前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环境现状监测工作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www.Examw.com)
一、环评单位委托项目所在地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现状监测工作。自己完全没有环境监测能力的环评单位一般采用这种方式。这类环评单位有的与监测单位签订正式的委托监测合同,要求监测单位出具正式的监测结果报告,但大部分单位并不要求监测单位这么做,原因一是监测单位不见得有所有项目的监测资质,二是不出正式报告可以降低费用。
二、环评单位和监测单位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在我省的大部分地市一级的环保科研所和环境监测中心站都是这种情况。接受评价任务时,它们用科研所的名义;进行环境现状监测时,又以环境监测站的名义去做。
三、有的环评单位由于历史的原因,自己具有一定的监测能力,既然没有法律法规上的约束,干脆自己到现场走一圈,只要有数据写到报告书中即可。
第一种形式应当说是目前比较规范的一种。其中也有不少环评单位不问监测单位是否通过计量认证,是否有所测项目的监测能力,只要监测单位敢接,环评单位就敢委托。第二、三种形式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环评主体与监测主体重合,一些环评单位为迎合建设单位的需要,自己出具有问题的监测数据,以做出一份结论为环保可行的报告书。因此,环评报告中所采用的数据的公正性、准确性、代表性就难以保证。而在第三种情况下,环境现状监测则完全流于形式,根本没有公正性、准确性、代表性可言。
采用这样的数据得出的评价结论,有多少可信度呢?
为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可信度,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更准确的依据,我们认为应该对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环境现状监测工作做出资质、权限、程序上的规定。具体的建议如下。中 华 考 试 网
1.基本的规定是,进行环境现状监测的机构,必须具有相关项目的检测能力。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附件中应当包括环境现状监测机构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检测能力一览表作为证明。
2.根据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省级以上环保局审批的项目,现状监测由二级或以上监测站进行现状监测;有可能造成跨地市域环境影响的项目,必须由一级监测站进行现状监测;
市级环保局审批报告书的项目,现状监测必须由二级站进行;其它项目,可以由三级站进行现状监测。
3.如需要做特殊的监测项目,符合上述条件的监测单位有监测能力,但尚未通过计量认证的,该项目应单独出具监测报告,并声明属非计量认证项目,以利于评审专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
4.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引用的历史监测数据,也应有明确出处,并附相应监测单位的监测报告及资质证明文件。
通过采取以上这些措施,可以保证环评中所采用的描述环境质量现状的监测数据的合法性、公正性、代表性,使以此为基础而得出的评价结论更加可信,可以为主管部门做出正确的决策提供合法、可靠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