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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辅导: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国和网校  [2010-04-10 17:27:00 ]  【

  1.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XML:NAMESPACE PREFIX = O />

 

  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情况下进行,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整体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调整工况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满足75%以上负荷或国家及地方标准中所要求的生产负荷的条件下进行;无法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主体工程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并征得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同时注明实际监测时的工况。工况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产品产量、原材料消耗量、主要工程设施的运行负荷以及环境保护处理设施的负荷进行计算。

 

  2.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四版)、《空气和废气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四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环发[2000]38号文附件)中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有关章节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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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程序

 

  (1)参加竣工验收监测采样和测试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监测仪器在检定有效期内;监测数据经三级审核。

 

  (2)水质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水样的采集、运输、保存、实验室分析和数据计算的全过程均按照《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四版)的要求进行。即做到:采样过程中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实验室分析过程一般应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的质控样品分析,对无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但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加标回收样品分析。

 

  (3)气体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尽量避免被测排放物中共存污染因子对仪器分析的交叉干扰;被测排放物的浓度应在仪器测试量程的有效范围,即仪器量程的30%70%;烟尘采样器在进入现场前应对采样器流量计、流速计等进行校核。烟气监测(分析)仪器在测试前按监测因子分别用标准气体和流量计对其进行校核(标定),在测试时应保证其采样流量。

 

  (4)噪声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监测时使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使用期内的声级计;声级计在测试前后用标准发生源进行校准,测量前后仪器的灵敏度相差不大于0.5 dB,若大于0.5 dB则测试数据无效。

 

  (5)固体废物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按国家有关规定、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控制手册中的要求进行。采样过程中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实验室样品分析时加测不少于10%平行样;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的质控样品分析,对得不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但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加标回收样品分析。

 

  3.验收监测污染因子的确定原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中确定的污染因子。

 

  原辅材料、燃料、产品、中间产物、废物以及其他涉及的特征污染因子和一般性污染因子。

 

  现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有关污染因子。

 

  国家或地方规定总量控制的有关污染因子。

 

  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因子,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意见中有明确规定或要求考虑的影响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环境质量的污染因子;试生产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因子;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前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和规定而确定的对环境质量有影响的污染因子。

 

  4.废气监测技术要求

 

  (1)有组织排放。

 

  监测断面:布设于废气处理设施各处理单元的进出口烟道,废气排放烟道。

 

  监测点位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l6157-1996)要求布设。

 

  监测因子:处理设施进出口的监测因子根据设施主要处理的污染物种类确定,废气排放口监测因子的确定参见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但需根据具体情况按验收标准所述原则进行调整,同时测定烟气参数。

 

  监测频次:

 

  对有明显生产周期的建设项目,对污染物的采样和测试一般为23个生产周期,每个周期35次;

 

  对连续生产稳定、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建设项目,采样和测试的频次一般不少于3次、大型火力发电(热电)厂排气出口颗粒物每点采样时间不少于3min

 

  对非稳定排放源采用加密监测的方法,一般以每目开工时间或24h为周期,采样和测试不少于3个周期,每个周期依据实际排放情况按每24h采样和测试一次;

 

  参标准中如有特殊要求,则按标准中的要求确定监测频次。

 

  (2)无组织排放。

 

  监测点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氟化物的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的下风向25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相对应的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向250m范围内;其余污染物的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浓度最高点。监控点最多可设4个,参照点只设1个。工业炉窑、炼焦炉、水泥厂等特殊行业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相应排放标准中的要求。

 

  监测因子:根据具体无组织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确定。

 

  监测频次:监测一般不得少于2d,每天3次,每次连续1h采样或在1h内等时间间隔采样4个;根据污染物浓度及分析方法、灵敏度,可适当延长或缩短采样时间。

 

  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可采用随机抽样方法进行监测,随机抽测设施比例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的50%

 

 

  5.废水监测技术要求<?XML:NAMESPACE PREFIX = O />

 

  (1)监测点位:污水处理设施各处理单元的进、出口,第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生产性污水、生活污水、清净下水外排口,雨水排口。

 

  (2)监测因子:处理设施进出口的监测因子根据设施主要处理的污染物种类确定;外排口监测因子的确定参见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3)监测频次:

 

  对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以生产周期为采样周期,采样不得少于2个周期,每个采样周期内采样次数一般应为35次;

 

  对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或建有调节池的建设项目,其污水为稳定排放的,可采瞬时样,但不得少于3次;对间断排放水量<20 m3/d,可采用有水时监测,监测频次不少于2次;

 

  参对非稳定连续排放源,一般应采用加密的等时间采样和测试方法,一般以每日开工时间或24h为周期,采样不少于3个周期;采用等时间采样方法测试时,每个周期依据实际排放情况,按每23h采样和测试一次。

 

  6.噪声监测技术要求

 

  (1)厂界噪声。

 

  监测点位: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确定。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法定边界布设多个测点,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较大的位置,测点一般设在工业企业单位法定厂界外1m、高度1.2m以上,厂界如有围墙,测点应高于围墙。同时设点测背景噪声,必要时设点测源强噪声。工业企业在法定边界外置有声源时,根据需要也应布设监测点。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确定的厂界周围噪声敏感区域内的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建筑物应分别设点监测。

 

  监测因子:等效连续A声级。

 

  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连续2昼夜。无连续监测条件的测2d,昼夜各2次。

 

  (2)高速公路交通噪声。

 

  监测点位:按照《高速公路交通噪声监测技术规定(试行)》《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HJ/T 90-2004)确定。在公路两侧距路肩小于或等于200m范围内选取至少5个有代表性的噪声敏感区域,分别设点进行监测;在公路垂直方向距路肩20m40m60m80m120m设点进行噪声衰减测量;声屏障的降噪效果测量,执行《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并在声屏障保护的敏感建筑物户外1m处布设观测点位;选择车流量有代表性的路段,在距高速公路路肩60m、高度大于1.2m范围内布设24h连续测量点位。

 

  监测因子:LAeqLAMaxL10L50L9024h连续测量还包括LdLnLdn

 

  监测频次:噪声敏感区域和噪声衰减测量,连续测量2d,每天测量4次,昼、夜间各2次,分别在车流量平均时段和高峰时段测量。每次测量20min24h连续交通噪声测量,每小时测量1次,每次测量不少于20min,连续测量2d

 

  (3)机场周围飞机噪声。

 

  监测点位:按照《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 9661-88)确定,在机场周围受飞机通过影响的所有噪声敏感点设点监测,监测点选在户外平坦开阔的地方,传声器高于1.2m,离开其他反射壁面1.0m以上。

 

  监测因子:每次飞行事件的最大A声级及持续时间,最终计算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WECPNL)。

 

  监测频次:监测一周7d×24h内的所有航班(目前常用的频次为对一周内飞行事件最多的2个工作日内的所有航班监测)。

 

  7.振动监测技术要求

 

  (1)监测点位:按《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 10071-88)确定,测点置于建筑物室外0.5m以内振动敏感处。必要时,测点置于建筑物室内地面中央。

 

  (2)监测因子:垂直振动级(VLz)。

 

  (3)监测频次:稳态振源:每个测点测量一次,取5S内的平均示数为评价量。冲击振动:取每次冲击过程中的最大示数为评价量。无规振动:每个测点等间隔地读取瞬时示数,采样间隔不大于5S,连续测量时间不少于1000S,以测量数据的累计百分Z振级VLz10值为评价量。

 

  8.电磁辐射监测技术要求

 

  (1)监测点位:针对不同的电磁辐射源确定监测点位,具体见《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61-2001)。

 

  (2)监测因子:射频段(电视与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塔,中、短波广播与通信发射台,微波通信与移动通信基地站、卫星地球站、导航与雷达站):综合场强(V/m);工频段(高压电力线与高压变电站,工业、科学、医疗高频设备):电场强度(V/m)、磁场强度(T)。

 

  (3)监测频次:在各种电磁辐射源的正常工作时段,每个监测点位监测一次。

 

  9.固体废物监测技术要求

 

  固体废物的监测主要分为检查和测试两个方面。

 

  (1)固体废物的检查。

 

  对于可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8年第l号)确定其性质,建有相应堆场、处理设施,或委托有关单位按国家要求处理的固体废物,一般以检查为主,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按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技术文件及管理文件的要求,调查项目建设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来源、判定及鉴别其种类、统计分析产生量、检查处理处置方式。

 

  若项目建设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委托处理,应核查被委托方的资质、委托合同,并核查合同中处理的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理处置方式是否与其资质相符。必要时对固体废物的去向做相应的追踪调查。

 

  核查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固体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控制标准要求。

 

  (2)鉴别监测。

 

  对于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8年第l号)无法确定其性质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5085.7-2007)鉴别其性质,再按(1)进行检查。

 

  (3)二次污染的监测。

 

  监测固体废物可能造成的大气环境、地下(地表)水环境、土壤等的二次污染,监测方法分别参见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

 

  监测点位:根据《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定》(HJ/T 20-2008)要求,分别采用简单随机采样法、系统采样法、分层采样法、两段采样法、权威采样法等确定监测点位。

 

  监测因子:污染因子的选择应根据固体废物产生的主要来源、固体废物的性质成分及浸出毒性试验进行确定。

 

  监测频次:随机监测一次,每一类固体废物采样和分析样品数均不应少于6个。

 

  10.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技术要求

 

  (1)排放总量核算项目为国家或地方规定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指标。

 

  (2)依据实际监测情况,确定某一监测点某一时段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排污单位年工作的实际天数计算污染物年排放总量。

 

  (3)某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不参与总量核算。

 

  11.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要求

 

  (1)水环境质量测试一般为13d,每天12次,监测点位等要求按《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执行。

 

  (2)环境空气质量测试一般不少于3d,采样时间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执行。

 

  (3)环境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2d,测试频次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执行。

 

  (4)城市环境电磁辐射监测,按照《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HJ/T 102-1996)执行,一般选择5009001100140018002300三个高峰期进行测试。若24h昼夜测量,其频次不少于10次。

 

  (5)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按《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执行,一般监测2d,每天昼夜各1次。

 

  12.在线自动连续监测仪校比技术要求

 

  由于目前国家没有发布统一的在线监测仪器的监测技术规范,在三同时环保验收中可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校比考核。

 

  (1)是否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安装了仪器设备;

 

  (2)是否通过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质量检定和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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