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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辅导:标准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国和网校  [2010-04-10 16:0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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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考核

 

  (1)排放高度的考核:应严格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及行业标准和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核查其排放高度。

 

  (2)对有组织排放的点源:应对照行业要求,分别考核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3)对无组织排放的点源:应对照行业要求考核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或周界外最高浓度点浓度值。

 

  (4)标准限值的确切含义: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均指连续1小时采样平均值或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集样品平均值。

 

  (5)实测浓度值的换算:燃煤电厂、锅炉、工业炉窑、饮食业油烟等实测烟尘、S02N0x、油烟等排放浓度应分别按标准要求换算为相应空气过剩系数、出力系数、炉型折算系数、掺风系数时的值后再与标准值比较。

 

  (6)标准的正确选用:分清工业炉窑标准、锅炉标准与火电标准、焚烧炉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标准的适用范围,正确选用标准。

 

  (7)位于两控区的锅炉,除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2.污水排放口的考核

 

  (1)对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考核。

 

  (2)对清净下水排放口,原则上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其他行业排放标准有要求的除外)。

 

  (3)总排口可能存在稀释排放的污染物,在车间排放口或针对性治理设施排放口以排放标准加以考核(如电厂含油污水),外排口以排放标准进一步考核。

 

  (4)对其他:应重点考核与外环境发生关系的总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及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部分行业)。其中的浓度限值以日均值计,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以月均值计。

 

  (5)废水混合排放口以计算的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考核。

 

  (6)同一建设单位的不同污水排放口可执行不同的标准。

 

  (7)检查排污口的规范化建设。

 

  3.噪声考核

 

  (1)厂界噪声背景值修正:根据各厂界评价点背景值修正后得出各厂界监测点厂界噪声排放值。

 

  (2)昼夜等效声级的计算:由于噪声在夜间比昼问影响大,故计算昼夜等效声级时,需要将夜问等效声级加上10dB后再计算。

 

  4.指标考核

 

  (1)设计指标的考核: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设计文件规定的指标考核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处理设施进、出口浓度控制指标。

 

  (2)内控制指标的考核:按企业内部管理或设计文件确定的考核指标,考核不同装置或设施处理的污水在与其他污水混合前或处理前的浓度及流量等。

 

  5.监测结果的评价

 

  使用标准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时,应严格按照标准指标进行评价。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按污染物的日均浓度进行评价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则按季度、月均值进行评价,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按监测期间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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