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确定的保护目标
护目标 |
依据法律 |
①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②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③重要的水源涵养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④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⑤人文遗迹、古树名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⑥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⑦自然景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⑧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滨海风景游览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⑨水产资源、水产养殖场、鱼蟹徊游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⑩海涂、海岸防护林、风景林、风景石、红树林、珊瑚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11水土资源、植被、荒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12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13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2.敏感保护目标识别
一般敏感保护目标根据以下指标判别:
①具有生态学意义的保护目标。主要有具有代表性的生态系统。
②具有美学意义的保护目标。
③具有科学文化意义的保护目标。
④具有经济价值的保护目标。
⑤具有生态功能区和具有社会安全意义的保护目标。
⑥生态脆弱区。主要包括处于剧烈退化中的生态系统;处于交界地带的区域;处于过渡的区域。
⑦人类建立的各种具有生态环境保护意义的对象。
⑧环境质量急剧退化或环境质量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域、水域。
⑨人类社会特别关注的保护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