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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环评工程师法律法规辅导: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

国和网校  [2010-04-08 13:14:00 ]  【

为了进一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适应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岗位的实际需要,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07625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环发[2007]97号)。<?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中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管理实行继续教育制度。凡经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按该规定要求接受继续教育,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其申请再次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更新和补充专业知识,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拓展和提高业务能力,继续教育工作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的原则,以环境影响评价相关领域的最新要求和发展动态为主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其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累计不少于48学时。

下列形式和学时计算方法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学时累计的依据:

1)参加登记管理办公室举办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

2)参加登记管理办公室认可的其他培训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

3)承担第(1)项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授课任务的,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的两倍计算;

4)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命题或审题工作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8学时;

5)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章节在5万字以上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8学时;

6)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论文1篇(不少于2000字)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16学时。

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工程师申请职业资格再次登记时,应提交在登记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登记管理办公室不予办理再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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