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科学的方法和严格的管理制度,作为一个完整体系,应包括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实用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研究成果,一支高素质的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队伍。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经过3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基本具备了上述条件,有多部法律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并制定了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有配套的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的国务院行政法规;有涉及有关区域、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的部门规章和地方发布的法规规章,初步形成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XML:NAMESPACE PREFIX = O />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第一次用法律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我国开始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用法律确立和规范了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
这期间,国家陆续颁布的各项环境保护单行法,如: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2007年两次修订)、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2000年两次修订)、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都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具体条文规定。同期颁布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如: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修订)、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修订)、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也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如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也同样有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应规定。这些法律对完善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了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实施资质管理,对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负责环境影响审批的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成为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极为重要和可操作性强的行政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环境影响评价的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行政法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出台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成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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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框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