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据:2004年2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规定从2004年4月1日实施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2、登记规定:
(1)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3年,届满前3个月再次办理登记者,继续从事工作。登记者的受聘单位名称、资质或者调动单位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0内进行变更登记;因登记者单位调动发生的变更登记,一年仅可一次。
(2)环评工程师就业要求:必须受聘且登记一个有环评及相关业务资质的单位,且以单位名义从事活动。
(3)环评工程师登记类别:应按类别进行登记,申请登记的类别不得超过两个。
(4)登记条件:①取得《职业资格证》具备相应能力
②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③坚持本岗工作,身体健康,70周岁以下
④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5)登记禁止条件
3、登记申请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