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职责<?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应当不断更新知识,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主持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或环境保护验收等相关工作,在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等技术文件上签字,并注明其登记证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业务领域应与登记类别一致,且不得超出所在单位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的规定,对其主持完成的相关技术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在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中,以该单位的名义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在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时,应为委托人保守商务秘密。
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违规处罚考试用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已经明确规定,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对主持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将注销登记的处罚。除此之外,以下九种情形或行为,也要受到注销登记: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有效期满未获准再次登记的;
(3)脱离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岗位3年以上的;
(4)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5)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6)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或登记的;
(7)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活动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失实的;
(8)因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的.
(9)受刑事处罚的。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不得再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其职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因以上第七至第九种行为而被注销登记的,自注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处罚还有通报批评和暂停业务两种,对以下八种行为,可根据情节轻重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暂停业务3~12个月的处罚:
(1)有效期满未申请再次登记的;
(2)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的;
(3)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变更登记后仍使用原登记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4)以个人名义承揽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5)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委托后,未为委托人保守商务秘密的;
(6)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质量较差的;
(7)超出登记类别所对应的业务领域或所在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8)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活动中未执行法律、法规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