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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环评工程师法律法规辅导: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

国和网校  [2010-04-29 18:03:00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所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对正在进行建设或已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或投产运行后,由于建设方案的变化或运行、生产方案的变化,导致实际情况与环境影响评价情况不符,针对其变化所进行的补充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所说“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品方案、主要工艺、主要原材料或污染处理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污染物种类、污染物的排放强度或生态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预测情况相比有较大变化。
 
  (2)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发生较大变化,或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对新的环境敏感目标产生影响,或可能产生新的重要生态影响的。
 
  (3)建设、运行过程中,当地人民政府对项目所涉及区域的环境功能做出重大调整,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后评价的。
 
  (4)跨行政区域、存在争议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
 
  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有两方面的目的:一是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另一个是对项目建设中或运行后发现或产生的新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补救或改进方案。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是建设单位,可以是在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要求下组织,也可以是自主组织的。环境影响后评价要对存在的有关问题采取改进措施,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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