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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环评工程师法律法规辅导: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法律和法规依据

国和网校  [2010-04-29 18:42:00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规定: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上述条款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单位承担,个人不能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任务。从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否则不可以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2)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
(3)资质证书分等级和限定评价范围,评价单位必须按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开展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4)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是咨询服务性质,因此,其收费应接受国家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
(5)要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名单。这是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是为了有利于建设单位全面了解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等有关信息,以便自主选择适当的评价单位。同时,向社会公布评价单位名单,也可让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6)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审批部门有任何利益关系,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不依附行政机关的权力,也不影响行政机关的公正审批。
(7)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或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指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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