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正备考中,国和网校编辑整理了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精讲笔记(33),供广大学员参考学习!
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第26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有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熟悉违反建设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35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第36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37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38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判断下列哪项所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的规定(ACDE )
A 某单位引进一套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设备,市环保局对其处以10000 元罚款,并责令销毁该设备
B 某单位拒绝县环保局的现场检查,县环保局给予其警告处罚
C 某企业经过限期治理后仍然没有完成治理任务,周围居民上访不断,省环保局遂作出责令其停产的处罚
D 某国有企业违法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当地环保局对其处以20 万元罚款,同时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E 某企业擅自拆除防治污染的设施,致使污染物排放大大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当地环保局给予其罚款20 万元的严厉处罚
答案:ACDE
解析:A环保部门只有警告或罚款的权利;C环保部门是不能作出责令停产的处罚的
D 行政处分只能由主管部门或单位进行,不能由环保局进行E环保部门应责令重新安装并处罚款,不能单处罚款。
2、环保监管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40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例题】
某企业擅自将防治污染的设施拆除,当地环保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于是立即下达对该企业的行政处罚,处罚内容是责令该企业重新安装使用防污设施,并处以5000 元罚款,请根据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判断下列哪种说法正确?( AC )
A 某企业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B 某企业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C 某企业如果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D 某企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直接强制执行
E 某企业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只能先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AC
解析:行政复议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第41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42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43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44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45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