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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精讲笔记(34)

国和网校  [2014-09-28 15:18:00 ]  【

  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正备考中,国和网校编辑整理了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精讲笔记(34),供广大学员参考学习!

  【例题】

  1、对于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说法正确的是

  A时效期间为2年 B时效期间为3年

  C 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到知道污染损害之日起算

  D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到知道受到污染损害之日起算

  答案:BD

  解析:掌握时效的期间和起算点。

  2、某企业因排污致使周围农田损失重大,对此纠纷,说法正确的是

  A 若企业已经交纳了排污费,则可不必负责赔偿

  B 若企业已经采取了环保措施,仍难以避免的,则可不必负责赔偿

  C 该纠纷可由有关环保部门负责调解

  D 该纠纷受害农民可以直接起诉

  答案:CD

  解析:掌握该责任是无过错责任,除非不可抗力,否则要赔偿;受害人请求调解或者直接起诉均可。

  第39条 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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