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纲的要求是:
1.熟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
2.熟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及各区域对工业炉窑建设的要求;
1.适用范围: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工业炉窑: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2.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本标准分三级,分别与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相对应。
在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3.时间段的划分:划分两个时段,界线是1997年1月1日。
4.烟囱高度的规定: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高度达不到以上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粉)尘或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相应区域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1997年1月1日起新、改、扩建的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用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