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态影响的防护与恢复要遵守的原则
(1)凡涉及珍稀、濒危物种和敏感地区等类生态因子发生不可逆影响时,必须提出可靠的保护措施和方案;
(2)凡涉及尽可能需要保护的生物物种和敏感地区,必须制订补偿措施加以保护;
(3)对于再生周期较长、恢复速度较慢的自然资源损失要制订恢复的补偿措施;
(4)对于普遍存在的(指分布域广、面积大、资源量多)再生周期短的资源损失,当其恢复的基本条件没有发生逆转,应创造条件使其能尽快得到恢复;
(5)需制订区域的绿色规划,即要求生态防护与恢复或补偿措施应与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互兼容或互补。
2.特别要注意的保护目标(环境敏感区域敏感目标)
(1)国家及地方设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世界遗产地、地质遗产地、历史文化保护地、文物保护单位等。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如沙尘暴源区、沙漠中的绿洲、天然井、热带等: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天然渔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及其受保护的国家及地方级珍稀、濒危、特有的动、植物种类。目前,我国已颁布了85种第一类重点保护动物、91种第二类重点保护动物;8种国家一级保护植物、159种二级保护植物、222种三级保护植物。
(3)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生态用水。
(4)土地资源,特别是基本农田。
(5)植被资源,包括森林、灌丛草地、草原。
(6)湿地。
所有开发建设项目原则上都不能影响上述资源或物种的安全,更不允许对它们的面积、分布、质量和数量产生直接的不利影响。如果开发建设项目在上述区域或物种的分布区域的邻近地区进行,则应谨慎评价项目建设和运行的所有环节可能对这些重要地区或物种带来的潜在不利影响,并针对影响的程度和范围提出可行的防护措施。此外,如果开发建设项目对下述在生态功能上具重要性的生境可能产生影响,也应该提出相应的防护措施。如果采取了建议的防护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有效保护的要求,则应重新检查项目选址方案或项目设计,做出适当的调整或提出可行的替代方案,这些重要生境包括:
◇面积超过1hm2的天然或次生林地;
◇面积超过1hm2或长度>500m受干扰的天然海岸(特别是沙滩);
◇面积超过0.5hm2的潮间带滩涂;
◇无论面积大小的已成熟的红树林;
◇面积超过0.5hm2的淡水或赶潮沼泽;
◇长度超过100m的天然溪流或河道:
◇面积超过1hm2的湿地:
◇无论面积大小的珊瑚群落;
◇面积超过1hm2的草原、草山、草坡;
◇具特别保护价值的其他生境(如郊野公园、海岸公园及鱼塘等)。
建议用表6-2的方法评价某处地方或生境的重要性。虽然表中的方法仅是在定性基础上的比较,但具有较好的普遍性和可操作性。
表6-2 地方或生境重要性评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