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师辅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范围
国和网校 [2010-05-10 13:0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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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有专项排放标准的执行相应的专项排放标准。例如:除有专项锅炉标准的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火电厂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33—2003),工业炉窑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炼焦炉执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水泥厂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恶臭物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各类机动车排放执行相应的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再颁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