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涉及珍稀、濒危物种和敏感地区等类生态因子发生不可逆影响时,必须提出可靠的保护措施和方案。
(2)凡涉及尽可能需要保护的生物物种和敏感地区,必须制订补偿措施加以保护。
(3)对于再生周期较长、恢复速度较慢的自然资源损失要制订恢复的补偿措施。
(4)对于普遍存在的(指分布域广、面积大、资源量多)再生周期短的资源损失,当其恢复的基本条件没有发生逆转,应创造条件使其能尽快得到恢复。
(5)需制订区域的绿色规划,即要求生态防护与恢复或补偿措施应与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互兼容或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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