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了解验收调查的运行工况要求;
(1)对于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等线性工程以及港口项目,验收调查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近期预测生产能力(或交通量)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如果短期内生产能力(或交通量)确实无法达到设计能力75%或以上的,验收调查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进行,注明实际调查工况,并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近期的设计能力(或交通量)对主要环境要素进行影响分析。
(2)生产能力达不到设计能力75%时,可以通过调整工况达到设计能力75%以上再进行验收调查。
(3)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对建设项目运行工况另有规定的按相应标准规定执行。
(4)对于水利水电项目、输变电工程、油气开发工程(含集输管线)、矿山采选可按其行业特征执行,在工程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即可开展验收调查工作。
(5)对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应分阶段开展验收调查工作,如水利、水电项目分期蓄水、发电等。
例题:
对于水利水电项目、输变电工程、油气开发工程(含集输管线)、矿山采选验收调查时,按(A)执行。
A.行业特征
B.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近期预测生产能力75%以上的情况下
C.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近期预测生产能力70%以上的情况下
D.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2.5掌握验收调查的重点。
(1)核查实际工程内容及方案设计变更情况。
(2)环境敏感目标基本情况及变更情况。
(3)实际工程内容及方案设计变更造成的环境影响变化情况。
(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他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提出的主要环境影响。
(6)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因子达标情况。
(7)环境保护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效果、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落实情况、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及有效性。
(8)工程施工期和试运行期实际存在的及公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
(9)验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污染因子达标情况的预测结果。
(10)工程环境保护投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