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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师《技术导则与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和网校  [2013-07-17 15:51:00 ]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SO2和NOx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CPEIA、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使用甘蔗渣、锯未、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熟悉本标准的适用区域划分及年限划分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二、三类区系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本标准中的“两控区”系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SO2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SO2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Ⅰ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3.熟悉一类区域禁止新建的锅炉类型

  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根据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该标准中适用的锅炉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禁止在一类区内新、扩建污染源的规定。

  4.熟悉新建锅炉房烟囱高度的有关规定

  ⑴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①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②锅炉房装机总容量>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EI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⑵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EI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⑶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以上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表4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MW

<0.7

[0.7,1.4)

[1.4,2.8)

[2.8,7)

[7,14)

[14,28)

t/h

<1

[1,2)

[2,4)

[4,10)

[10,20)

[20,40)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m

20

25

30

35

40

45

  5.了解锅炉安装连续监测装置的有关规定

  ≥0.7MW(1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5468—91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 排放浓度的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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