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准工作历史沿革
我国的环境标准是与环境保护事业同步发展起来的。1973年8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审查通过了我国第一个环境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奠定了我国环境标准的基础。
这一标准为我国刚刚起步的环保事业提供了管理和执法依据,在“三同时”把关、排污收费、污染源控制和污染防治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1979年3月,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在成都召开,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强环境标准工作。同时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规定了环境标准的制(修)订、审批和实施权限,
使环境标准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同时开始制定大气、水质和噪声等环境质量标准及钢铁、化工、轻工等40多个工业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80年代中期配合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了相应的方法标准和标准样品标准。
80年代末,国家环保局重新修订、颁布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替代了GB3838-82;制定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替代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中的废水部分。
这两项标准的突出特点是:环境质量按功能分类保护,排放标准则根据水域功能确定了分级排放限值,即排入不同的功能区的废水执行不同级别的标准;强调了区域综合治理,提出了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排放限值,
对行业排放标准进行了调整,统一制定了水质浓度指标和水量指标,体现了水质和排污总量双重控制。
1991年12月在广州召开的环境标准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了新的环境标准体系。在此之后,针对排放标准的时限问题和重点污染源控制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排放标准的时间段的确定依据,
综合排放标准及行业排放标准的关系,着手修订综合排放标准和重点行业的排放标准,进一步理顺和解决了在实施中的一些问题。
到1996年,在国家环境标准清理整顿中,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水、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贯彻执行了广州会议的精神。
2000年4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常委会议上,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法阐明了“超标即违法”的思想,使环境标准在环境管理中的地位进一步明确。
随着调整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体系的开展,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五”规划的编制实施,我国的环境标准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30多年来,我国环境标准工作者积极研究、制定、实施环境标准,为推动我国的环境标准工作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目前,现行国家环境标准数量已经突破l100项,基本形成了种类齐全、结构完整、协调配套、科学合理的环境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