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准体系定义
体系:是指在一定系统范围内具有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
环境标准体系:各种不同环境标准依其性质功能及其间客观的内在联系,相互依存、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所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即构成了环境标准体系。
环境标准体系结构
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国家级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以及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地方级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1.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1)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了保障人群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一定时期内衡量环境优劣程度的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标准。
(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的污染控制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控制的标准。
(3)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所做的统一规定(是指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试验方法、检验方法、产方法、操作方法等所做的统一规定)。环境监测中最常见的是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
(4)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而制定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在环境管理中起着特别的作用:可用来评价分析仪器、鉴别其灵敏度;评价分析者的技术,使操作技术规范化。
(5)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对环境标准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指南、导则、量纲单位及信息编码等所做的统一规定。
(6)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除上述环境标准外,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对还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包括: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监测技术、环境区划、规划的技术要求、规范、导则等等)。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般可分为各环境要素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各专项或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等。
2.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近年来为控制环境质量的恶化趋势,一些地方已将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地方环境标准。
(1)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出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a)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b)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它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
1.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的关系执行上,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执行。
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跨行业综合性排放标准(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3.环境标准体系的体系要素
一方面,由于环境的复杂多样性,这使得在环境保护领域中需要建立针对不同对象的环境标准,因而它们各具有不同的内容用途、性质特点等;另一方面,为使不同种类的环境标准有效地完成环境管理的总体目标,又需要科学地从环境管理的目的对象、作用方式出发,合理地组织协调各种标准,使其互相支持,相互匹配以发挥标准系统的综合作用。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主体,它们是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内容,从环境监督管理的要求上集中体现了环境标准体系的基本功能,是实现环境标准体系目标的基本途径和表现。
环境基础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础。是环境标准的“标准”,它对统一、规范环境标准的制定、执行具有指导的作用,是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石。
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构成环境标准体系的支持系统。它们直接服务于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内容上的配套补充以及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效执行的技术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