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湿地的定义
湿地几乎是存在于地球上任何部分的重要景观但是,人类对湿地真正价值的认识只是近一二十年的事。近年来,对湿地生态系统的研究日渐增多,对湿地的管理也逐步提上了政府的议事日程研究和管理湿地首先遇到的问题是什么是湿地迄今,关于湿地还没有一个全世界公认的定义,为数不多的几个国家的科学家和政府对湿地有各自的理解和定义。
湿地(Wetland)一词,最早的定义是由美国鱼和野生动物管理局(U.S.Fish & Wildlife Service)于1956年在一本题为《39号通告》的出版物中提出的,至今仍被湿地科学家和湿地管理者频繁使用。
《39号通告》将湿地定义为被间歇的或永久的浅水层所覆盖的低地。这些低地通常有不同的名字,诸如,Marshes,Swamps,Bogs,Wet Meadows,Potholes,Sloughs 和River-Overflowlands等。以挺水植物为显著特点的浅湖和塘包括在内。河流、水库和深水湖等永久性水体不包括在内。覆水短暂得对湿土植物的发育不起作用或起很小作用的地区也不是。
这个定义强调浅水覆盖在湿地特性形成中的主导作用。由于长期或相当长时间的浅水覆盖,形成了特殊的土壤—湿土(Moist-soil),发育了适应这种土壤的挺水植物。
这个定义有限度地满足了湿地管理者和湿地科学家的需要美国鱼和野生动物管理局于1974年编制了国家湿地名录,划分了20种湿地类型,至今仍是美国主要湿地分类的基础。
从事内陆北方泥炭地研究的加拿大科学家提出了他们的湿地定义。1979年,在加拿大国家湿地工作组的一次讨论会上,Zoltai给湿地定义为“湿土占优势,在解冻季节的多数日子里水位接近或超过矿质土壤,生长有水生植物的土地”。在同一讨论会上,Tarnocai提出了用于加拿大湿地名录和数据库的湿地定义.这个定义与Zoltai的定义很相似“湿地为水位接近或高于地面的,或有足够长时间能促成湿土形成或水化过程的土壤水饱和的,以水成土、水生植物和各类适应湿环境的生物活动为特征的土地”
加拿大人的湿地定义对水文条件和湿土条件有更具体的界定在这里,湿地的“湿”确定为水位在地面上下,在生长季里土壤处于水饱和状态;形成水成土(Hydric soil),并生长水生植物。
迄今,最综合性的湿地定义是美国鱼和野生动物管理局的湿地科学家经几年考察之后于1979年采用的。这个定义是在一份题为《美国湿地和深水生境的分类》的报告中提出的,即“湿地是陆生系统和水生系统之间过渡的土地,在这些土地上,水位经常在或接近地表,或为浅水所覆盖”。并进一步阐述到,湿地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
①至少周期性地长有处于优势地位的水生或湿生植物;
②基质以不渗水的有机质土层为主;
③基底非土质,但被水淹没,至少每年植物生长季节保持高水位。
这一定义将湿地视为从陆地到水体的过渡部分。本定义并不强调湿地必须具备三个传统的条件水文、土壤和植被。认为只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上述条件的土地就可称为湿地人们对于具有那三个属性的土地称为湿地,争论不多,而对于把那些处于三个属性边缘的地方名之为湿地,则同意者不多。
1971年,在伊朗建立的《关于特别是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也称拉姆萨尔湿地公约,给出了各国能够接受的广义湿地定义:湿地系指天然或人工、长期或暂时之死水、或流水、淡水、微咸或咸水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海水区。
此外,公约第二条第一款明确:
湿地,可包括与湿地毗邻的河岸和海岸地区,以及位于湿地内的岛屿或低潮时水深超过6m的海洋水体。
根据这一规定,公约对湿地的定义延伸的更为广泛,包括河流、湖泊、沿海泻湖、红树林、泥炭地以及珊瑚礁。
此外,湿地还包括人工湿地,如鱼塘、虾塘、农田池塘、灌溉农田、盐池、水库、沙砾矿坑、蓄水池、污水处理场及运河等。
湿地定义的发展反映了人们对湿地认识的演变。湿地概念从“水饱和的土地”逐渐向“湿生态系统”转化。当前普遍认为,湿地是地球上一种重要的生态系统,处于陆地生态系统如森林和草地与水生生态系统如深水湖和海洋之间,是二者之间的过渡带。湿地结合了陆生生态系统和水生生态系统的属性,但又不同于二者。
湿地的水文条件是湿地属性中的决定性因子是经常处于土壤水分饱和或有浅水层覆盖。湿地与陆生系统的分界在土坡水分饱和范围的边缘;而与深水系统的分界相当于挺水植物可以生长的范围边界,一般定为水深2m处。
水对湿地土壤的发育有深刻的影响。湿地土壤通常称为湿地或水成土。美国土壤保持局给水成土下的定义是“在生长季足够长的时间内,在不排水的条件下是饱和的、淹水的或成塘的,形成有利于水生植物生长和繁殖的无氧条件的土壤”。
湿地由于其特殊的水文条件和水成土,支持了独特的适应此条件的生物系统。湿地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很高的初级生产力,植被往往是湿地辨识和分类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