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总量控制
本项目受控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为CODl2.87Ua,宜宾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控制指标为CODl2.87t/a,该指标从宜宾市“十一五”期间将建的11个城市污水处理厂削减后剩余的1.3万t总量中解决。本项目将在“十一五”末建成,项目总量指标符合要求,已经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分析:
排污总量指标是判断建设项目是否可行的一个限制性因素。报告书在总量控制指标的表述中必须说明总量指标、来源。来源要具体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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