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注册环评师 > 科目 > 案例分析 > 复习辅导

2011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案例分析辅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要内容5

国和网校  [2010-08-13 10:26:00 ]  【

(5)掌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相关推荐
  • 复习辅导
  • 模拟试题
  • 历年真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