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类污染控制设施包括:水污染物、空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污染、振动、电磁、放射性等污染的控制设施,如污水处理设施、除尘设施、隔声设施、固体废物卫生填埋或焚烧设施等;
(2)生态保护设施包括保护和恢复动植物种群的设施、水土流失控制设施等等,如为保护和恢复鱼类种群而建设的鱼类繁育场、为防治水土流失而修建的堤坝挡墙等;(3)节约资源和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包括能源回收与节能设施、节水设施与污水回用设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设施等等,如为回收利用污水而修建的污水深度处理装置及其管道、为回收利用固体废物而修建的生产装置等;
(4)环境监测设施包括水环境监测装置、大气监测装置等污染物监测设施。
除上述环境保护设施外,建设项目还可采取有关的环境保护措施用以减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影响,如对某些环境敏感目标采取搬迁措施、补偿措施,对生态恢复采取绿化措施等等,这些措施也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