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生态环境防护措施
(1)土地补偿与恢复对乡镇村庄的农业生产因铁路工程占用耕地产生的不利影响,建设单位将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支付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因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地方政府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兴办乡镇企业加以安置。通过各级政府按规定的政策进行协调,可以把影响程度降至最低。
(2)植被补偿与恢复根据国发[2000]3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精神,工程在线路两侧铁路用地范围内种植乔木和灌木共10.4万棵,在站区也将进行4.75hm2的绿化;在路基和站场路基边坡分别撒草籽148万m’和42万m,。上述措施在防护铁路工程的同时,有利于改善铁路沿线的生态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减轻砍伐树木和占用林地带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