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环评结论和环评批复要求(略)
1.国家环保总局对环评的复核要求
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实施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续建2台30万kW机组应配套建设脱硫装置,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大于1 200mg/m3,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每小时0.27t,全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按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控制指标进行监督管理。
(2)两台锅炉合用一座高210m烟筒,应采用高效电除尘器,确保烟尘排放浓度不大于200mg/m3。
(3)采用低氮氧化物燃烧技术,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大于650mg/m3。
(4)全厂应同意处理工业废水,尽可能重复利用,不能利用的要做到达标排放。生活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要规范污水排放口的设计,安装污水流量计量装置。
(5)采用灰渣分除、干除灰系统。应在初步设计中落实具体方案,提高粉煤灰综合利用率。
(6)安装烟尘烟气自动连续监测系统。
(7)原则同意继续采用海水脱硫工艺,海水脱硫排水水质必须达到海域功能区划水质的要求。
2.其他管理部门对环评的审查意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