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验收监测标准
原则上,验收阶段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阶段所批准作为验收标准。本案例废水排放按《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 31八999—1997)二级标准验收;汽
1油加氢加热炉、乙烯裂解炉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新增污染源二级标准验收;焚烧炉烟囱和无组织排放,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l6297—1996)的新增污染源二级标准验收。验收监测标准是适当的。
三、布点原则和点位布设
点位布设应符合有关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原则上应覆盖所有污染防治设施。废气排放监测应在排气口布设监测点位,以建设项目所在位置的边界最大浓度点布设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废水除应当检测排水中污染物浓度外,还需计算处置设施的污染物去除率,因此须在处理设施进、出口布设采样点;对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效率测试和达标排放检测,可以随机抽取50%的装置进行监测。
本案例点位布设包括了新增生产设备和改扩建部分的废气排放口、废水排放口;布设了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废水除检测排水中污染物浓度外,还在处理设施进口布设了采样点,以便计算处理设施的污染物去除率。点位布设基本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