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验收标准
本次环境影响调查,原则上采用原环境影响报告书所采用的标准,对已经修订新颁布的标准则采用新标准进行评价。
(1)声环境
根据湖北省环保局鄂环函11999]201号《湖北省环保局关于汉十高速公路孝感至随州和随州至襄樊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和《孝感至襄樊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本次调查验收执行的声环境标准为,对公路两侧评价范围内的居民临路第一排建筑物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4类标准执行,学校执行2类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1。
(2)水污染源
根据湖北省环保局鄂环函[1999]201号《湖北省环保局关于汉十高速公路孝感至随州至襄樊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和《孝感至襄樊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服务区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一级标准,具体见表2。
分析,
本次环境影响调查,原则上采用原环境影响报告书所采用的标准,对已经修订新颁布的标准则采用新标准进行评价”的提法是不妥当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验收调查原则上采用该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所采用的环境标准,对已修订重新颁布的标准则采用替代后的新标准进行校核。
建设项目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到工程实际建成,过程往往很长,在这期间环境标准可能更新,而新标准一般会比旧标准严格。建设项目的保护措施和污染控制设施
都是依据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旧标准进行建设的,如果在验收中用更加严格的新标准对项目核查,那么很多项目将无法验收,管理行为显失公平。所以,对于验收时原有标准被替代的项目,仍应该按照旧标准进行调查,同时用现行的新标准对项目的各项指标进行衡量,并对项目是否满足现行标准要求做出客观的评价(此过程称为“校核”)。
验收标准应包括项目验收调查中依据的所有标准,已修订重新颁布的校核标准和验收调查中补充确定的标准应做出说明。在本案例中,没有将调查中使用的标准全部列出(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在本节中没有列出)。对项目进行验收调查时,还可能出现环境影响报告书阶段对某一类环境影响没有给出标准,但验收时发现这类影响比较严重,需要进行调查评价的情况。这时,应向项目所在地环保局说明情况,提请其给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