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的结论实际上属于上述第1类结论。
案例分析
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设末期对项目监管的最后一道关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公路属于公用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后,其环境影响和发生污染事故的风险将长期、连续存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力、法》第十三条还明确规定,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验收调查时,公路的主题工程和附属设施均已建成,大部分环境影响和事故风险已明确显现。调查单位肩负着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验收依据的重要使命,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运用各种技术手段,科学客观地核查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各级环保部门批复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的落实情况。在调查中,还应该注意发现项目中新出现的环境保护问题并提出明确的补救和整改意见。
该案例编制较规范,内容基本涵盖了该高速公路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要求的各个方面,且重点突出,对从事公路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以及与公路工程相类似的(如铁路、管线建设等)线型工程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均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根据项目特点,在进行公路等线型工程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时还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对需进行整改的项目,调查单位提出的整改方案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整改所需投资也应该进行估算。
(2)当项目位于生态脆弱地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临近自然保护区或位于多个自然保护区之间、临近湿地或位于湿地之间等生态保护要求比较高的区域时,应开展物种、土壤、动物迁徙影响、地表径流影响、湿地间水力联系影响等更深层次的调查,还应该利用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进行生态影响分析。
(3)征地、拆迁、安置和补偿直接涉及建设单位和被拆迁安置群众的切身利益,往往是各种矛盾的焦点。在大规模拆迁的集中安置地,会产生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新的环境保护问题,除此之外,征地、拆迁、安置和补偿等事宜与环境保护工作没有关系。为了使调查更接近客观事实,各种意见调查中,除相应的环保问题外,应注意回避其他问题。
(4)《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当验收单位发现项目存在重大变更时,应暂停验收调查工作、立即将情况向主管验收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