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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案例分析》考点:铝行业准入条件

国和网校  [2015-09-01 17:11:00 ]  【
  铝行业准入条件

  各地要根据国家铝冶炼发展的总体规划布局,按照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对优化开发、重点开发的地区研究确定不同区域的铝冶炼生产规模总量,合理选择铝冶炼企 业厂址。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 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铝冶炼(电解铝、氧化 铝、再生铝)企业及生产装备。

  开采铝土矿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新建铝土矿开采项目,必须规范设 计、正规开采。矿山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 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申请核准的矿山投资项目,总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15年以 上。

  新建氧化铝项目,必须经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利用国内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80万吨及以上,落实铝土矿、交通运输等外 部生产条件,自建铝土矿山比例应达到85%以上,配套矿山的总体服务年限必须在30年以上;新建氧化铝企业,必须在矿产资源规划允许的范围内按规定首先申 请铝土矿采矿权,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开采铝土矿资源,氧化铝生产企业不得收购无证开采的铝土矿。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 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60万吨及以上,必须有长期可靠的境外铝土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 总需求的60%以上,并落实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

  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必须经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近期只核准环保改造项目及国家规划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改造的电解铝项目,必须有氧 化铝原料供应保证,并落实电力供应、交通运输等内外部生产条件。对于确需建设的环保改造项目及国家规划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 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后,方可办理项目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现有再生铝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为大于2万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3万吨/年以上。

  新建铝加工项目产品结构必须以板、带、箔或者挤压管、工业型材为主。多品种综合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10万吨/年以上。单一品种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板带材5万吨/年、箔材3万吨/年、挤压材5万吨/年以上。

  铝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资本金比例要达到35%及以上。

  铝冶炼、加工企业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有关要求及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必须符合 经合法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控制值和总量指标要求。氧化铝厂要做到废水“零排放”,赤泥的最终处置(包括堆场)应当严格按照环评文件批复的要求执 行。防止电解铝冶炼氟化物、粉尘等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氧化铝赤泥随意堆放造成的污染。电解铝项目吨铝外排氟化物(包括无组织排放量)要低于1千克。严禁将电 解铝厂的含氟电解渣添加在煤中燃烧。

  《铅锌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3号

  各地要按照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对优化开发、重点开发的地区研究确定不同区域的铅锌冶炼生产规模总量,合理选择铅锌冶炼企业厂址。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 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 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铅锌冶炼项目,也不得扩建除环保改造外的铅锌冶炼项目。再生铅锌企业厂址选 择还要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焚烧厂选址原则要求进行。

  新建铅、锌冶炼项目,单系列铅冶炼能力必须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单系列锌冶炼规模必须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落实铅锌精矿、交通运输等外 部生产条件,新建铅锌冶炼项目企业自有矿山原料比例达到30%以上。允许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企业的现有生产能力通过升级改造淘汰落后工艺改建为单系列铅熔炼 能力达到5万吨/年(不含5万吨)以上、单系列锌冶炼规模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

  现有再生铅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应大于10000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在2万吨/年以上;新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大于5万吨/年。鼓励大中型优势铅冶炼企业并购小型再生铅厂与铅熔炼炉合并处理或者附带回收处理再生铅。

  开采铅锌矿资源,应遵守《矿产资源法》及相关管理规定,依法申请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 和破坏浪费资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规范铅锌矿勘查采矿审批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方式和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 严禁将整装矿床分割出让。

  新建铅锌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单体矿3万吨/年(100吨/日),服务年限必须在15年以上,中型矿山单体矿生产建设规模应大于30万吨/年(1000吨/日)。

  采用浮选法选矿工艺的选矿企业处理矿量必须在1000吨/日以上。

  矿山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铅锌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资本金比例要达到35%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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