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大气法存在的问题及应该怎样修订
国和网校 [2009-07-08 19:3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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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大气法》实施8年多以来,对于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大气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因此急需修订。本文在深入分析《大气法》实施以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建议《大气法》修订工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健全大气环境管理体制、原则、制度和机制。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是2000年4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实施8年多来,这部法律对于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减轻大气污染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行大气法存在哪些问题?
现行的《大气法》已经实施8年多,目前来看,存在8个方面问题,已经不适应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不利于实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域的3个转变。例如,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规定不论在范围和力度上均不能适应当前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现行《大气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不利于实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域的3个转变。目前,我国《大气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规定不论在范围和力度上均不能适应当前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
自“两控区”划分以来,国家、有关省市和电力等重点行业制定了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规划。部分省市颁布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地方标准,使二氧化硫防治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两控区”内城市空气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酸雨恶化的趋势得到了缓解。但是,“两控区”的管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一些污染严重、高耗能的企业在“两控区”内的发展得到了严格限制,但在“两控区”外的发展很快,使得“两控区”外的城市空气质量恶化,部分地区的酸雨污染加剧,同时也对“两控区”内空气的质量和降水酸度产生影响。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减轻空气污染和酸雨污染的科学方法是:不仅在“两控区”和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还在其他地区开展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总量控制。这需要修订现行《大气法》。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规定与有关法律不一致导致实施难度大
按照现行《大气法》的规定,大气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仅在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执行,排污许可证是为大气污染总量控制管理服务的,仅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能涵盖环保部门对排污者的环保要求,无论从执行范围还是包含的内容上都有较大的局限性。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的排污许可证中包括了执行的排放标准、允许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环保部门对排污者的各种要求。这些要求和经验需要新的《大气法》来巩固。
按照现行《大气法》的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但事实上,2000年《大气法》实施以后,国务院至今还没有颁布有关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同时,让地方人民政府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在各地的实践中,也是由各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因此,需要修订《大气法》以确立统一的要求和程序。
此外,现行《大气法》中缺乏对无证排污的处罚规定,也没有设置对不按许可证排污的处罚条款,不利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需要修订《大气法》,规定新的立法措施予以弥补。
(三)机动车污染控制的规定难以涵盖当前管理领域
在机动车数量激增的形势下,环保部门难以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大气环境管理和排放控制。对新生产机动车开展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在用车符合性检查,以及对在用车开展的环保定期检测、在用车环保召回等管理规定,在法律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且缺乏有效的处罚机制;另外,对车用燃料及车用燃料添加剂的要求过于笼统,造成目前排放标准实施与车用燃料标准脱节的“车油不匹配”现象,影响了机动车排放控制的实际效果,这些都需要修订法律措施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