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表6-12规定的排放限值。
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处无法进行噪声测量或测量的结果不能如实反映其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影响程度的情况下,噪声测量应在可能受影响的敏感建筑物窗外1m处进行。
当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时,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6-12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表6-12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
免责声明:国和网校预祝广大考生顺利通过考试,以上内容仅代表原创者观点,其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国和网校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由此产生的后果与国和网校无关;如以上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