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事后追惩模式还是事前预防模式?
事后追惩式诉讼,是指只有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客观上已经发生时,才能提起公益诉讼。这种诉讼的目的,是对致害行为人实行事后民事、行政制裁,使之停止侵害,恢复社会公共利益。所谓事前预防式诉讼是指不仅对过去、现在已经发生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而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提起诉讼。考虑到环境这一公共物品损害的不可逆转性,笔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应当采取事前预防模式,对那些即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可能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以有效防止环境危害的产生,这也是与环保领域的预防为主原则相呼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