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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环评工程师法律法规辅导: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送

国和网校  [2010-04-09 11:52:00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中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一地”“三域有关规划及十个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并将该规划中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因为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而是规划草案的一部分,因此,必须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同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XML:NAMESPACE PREFIX = O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中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十个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它应该在专项规划基本编制完成,针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才能实现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如果专项规划尚未编制完成就开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对象不明确,针对性不强,就达不到评价预期的效果;如果在专项规划上报后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不能及时给上级审批机关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同样使评价工作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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