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中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十个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它应该在专项规划基本编制完成,针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才能实现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如果专项规划尚未编制完成就开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对象不明确,针对性不强,就达不到评价预期的效果;如果在专项规划上报后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不能及时给上级审批机关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同样使评价工作失去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