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别,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一地”和“三域”的有关规划以及“十个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要编写与该规划有关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十个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规划,应提出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XML:NAMESPACE PREFIX = O />
“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又分篇章和说明两种情况,这样区分主要考虑到对一些比较重要、实施后对环境影响比较大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相对较多,用“篇章”的形式可以表述的更清楚;对于一些实施后对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的规划,可以简单采用“说明”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第十条规定: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这两条款分别规定了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以及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法定内容要求。无论是篇章或说明还是环境影响报告书,都要求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价(估),并且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同时在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还必须有环境影响评价的明确结论。评价时,可具体参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