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也有相同的规定,并对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明确“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要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时限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要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由原审批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要求在十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则应执行重新报批程序。